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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龙岩中心城市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建议
2010-03-16 13:19 浏览 113 评论 0 发表评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龙岩市政协三届四次会议上林莉莉委员代表新罗委员活动小组的发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据调查,目前中心城区流动人口达11万多人,占该区域总人口的18.97%,其中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达16263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31.9%。流动人口为龙岩市特别是中心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流动儿童作为流动人口的随迁子女,理应享受和城市儿童一样的同城待遇,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儿童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是实现龙岩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流动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让流动儿童健康成长,龙岩市特别是作为中心城市所在地的新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情暖流动儿童的关爱活动,特别是新罗区依托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成立了全市首家“留守流动儿童之家”,为流动儿童提供各种亲情服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流动儿童自身及其面临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流动儿童自身存在的问题

1. 流动儿童学习情况堪忧。流动儿童随父母流动经常转学,受各地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及升学制度制约,部分流动儿童难以适应城市教育,跟不上本地的学习进度。大多数流动儿童学习不刻苦,上进心不强,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成绩欠佳,厌学、逃学、辍学等现象较为普遍。

2. 流动儿童卫生习惯较差。由于流动儿童父母自身的卫生习惯就不是很好,又忙于生计,居住环境恶劣,致使一些流动儿童长时间不洗澡、不换洗衣服;经常不洗脸、不刷牙、饭前不洗手。

3. 流动儿童心理健康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性格缺陷、行为障碍、情绪障碍、社会适应障碍、学习障碍等方面。与普通儿童相比,流动儿童在性格上表现为任性、冷漠、内向和孤独,甚至还有一部分孩子由于对不良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缺乏认知能力,极易受不良社会因素影响而成为“问题孩子”。据统计,2006-2008年,新罗区法院判决未成年犯罪总数为381人,其中属辖区外户籍的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29人,本地与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之比大致是23

(二)流动儿童的家庭问题

1. 居住条件差。流动儿童家庭大多数以租房为主,往往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我市54.5%的流动儿童家庭居住面积在10-30平方米,窄小的空间成了集睡觉、吃饭、生活、学习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地方”。有的连睡觉也无法保证,个别已到青春期的女孩仍与父母同居一床。

2. 家长监管不力。流动儿童家长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重养轻教,自我维权意识薄弱。作为监护人,流动儿童家长对履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淡漠,往往忙于生计,缺乏家庭管护,容易出现意外伤害事件。

3. 家长打骂现象时有发生。流动人口在城市打工,常常会面临雇主的无理要求,还要承担家庭经济负担、城里人歧视等巨大压力。回到家中,只要孩子稍有不听话或者表现不好,很容易就会被家长“暴打”以发泄心中怨气。不少家长对孩子学业要求过高,坚持认为“不打不成器”,只要孩子学习成绩稍有下降,就会遭到家长的打骂。

(三)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

1. 流动儿童管理存在盲点。目前我市中心城区还未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范围,只是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管理,而16岁以下的流动儿童不办暂住证,成为“看得见、数不清”的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和管理很困难,也很难消除对流动儿童与本地户籍儿童的区别对待。

2. 流动儿童教育资源紧缺。近年来,中心城市流动儿童数量不断增加,学校学生人满为患,流动儿童就近就学存在一定的难度,部分流动儿童只能到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学校就读。而且中心城市教育投入明显滞后。据了解,根据省政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除后,省财政对我市中心城区按省财政承担40%,市、区两级财政共同配套60%的比例分担学杂费,但近年来,本应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60%部分(即每年1259万元)全部由新罗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未予配套,其中新罗区流动儿童学杂费部分就占总负担的三分之一,新罗区财政不堪重负。

3. 流动儿童医疗卫生权益落实不到位。虽然在校的流动儿童已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0-3岁流动儿童尚未纳入。由于家长保健意识欠缺,导致公共医疗卫生措施不能落实,如虽然实行了免费计划免疫接种制度,但免疫接种率并不高。加上家庭收入普遍偏低,往往小病不看,大病不进入公立医院,大多只是找私人诊所或回到老家看病。

4. 对流动儿童的社会认同感有偏差。目前社会上和一些部门认为,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多发人群,对他们另眼看待;有的认为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会占用当地社会资源,增加财政负担,影响当地群众已享有的社会公共资源。

5. 流动儿童工作机制问题。尽管在2008年初,市、区政府分别建立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定妇联为牵头单位。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由于妇联只是群团组织,对其他成员单位及社会组织只有宣传、引导、协调的职能,没有行政干预权力,难以真正发挥牵头作用,且流动儿童工作经费没有明确保障。

二、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若干建议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以较低的人力成本为城市提供了利润和税收,为城市的工业化、城市化作出了积极贡献,随迁而来的流动儿童是城市未来的建设者。如果流动人口未能得到与城市人口同样的权利,流动儿童未能和城市儿童一样得到健康成长,那么,全社会将要迎接的是情感残缺、社会和家庭责任冷漠甚至充满反叛倾向的下一代,使未来社会陷入大量“无因由对立”和矛盾冲突的旋涡中,这将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不堪承受之重、难以诊疗之痛。这种状况充分表明,加强流动儿童保护工作,绝非等闲之事,而是迫在眉睫。为此建议:

(一)加大宣传,努力创设一种公平对待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龙岩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充分表明:流动人口同样是城市财富的创造者,对城市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理应有分享城市文明的权利。只有让所有的少年儿童都得到同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才会得到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大力宣传,把保障流动儿童权益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深入推进。

(二)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解决流动儿童问题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流动儿童工作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支持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建议留守流动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单位改为各级政府的妇儿工委,并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教育部门应充分发挥学校在流动儿童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流动儿童档案,并根据流动儿童实际,开设有关加强自我保护、安全、法制、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课程;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中应规定房地产开发要同时按比例配套学校建设;公安部门应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应切实保障特殊困难流动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卫生行政部门应确保流动儿童享有应有的基本医疗服务,并通过制定干预机制,提高父母和抚养人的知识水平,改善流动儿童健康状况;关工委、妇联、共青团应发挥各自优势,继续深化“双合格”活动和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

(三)建立以居住人口为服务对象的人口管理模式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之中,建立以居住人口(不仅仅是户籍人口)为服务对象的管理模式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促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式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加大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教育、卫生、住房等公共资源方面投入,按省政府规定拨付学杂费减免后的教育配套经费。不断加大对流动儿童居住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在治安、环卫等方面的综合整治力度,在确定廉租房的租用对象时,对一些优秀流动人口家庭也给予适当考虑,为流动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依托社区、家庭、学校,建立“三位一体”的教育管护网络。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以社区为依托,建立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将流动儿童流动信息、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卫生保健站、图书馆等机构应向流动儿童开放。充分利用社区的参与功能、教育功能、互助功能,增强流动人口作为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其参与能力,培育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互帮互助、共存发展、团结合作的社区精神,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生活。学校、社区要积极开展创建“流动儿童家长学校”活动,并依托这一工作平台,通过开通家校互动热线,建立学校与流动儿童家长电话短信交流平台,努力提高家长素质,使其承担起教育孩子全面发展的责任,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对孩子的全面发展和精神需求给予更多关注,并主动配合学校、社会,形成基础教育合力。

(五)创新活动载体,完善并推广“留守流动儿童之家”创建工作。完善已成立的 “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的软硬件建设,不断丰富“留守流动儿童之家”活动内容,扩大为流动儿童服务的范围,并积极开展“留守流动儿童之家”与学校、图书馆、博物馆、运动场、青少年宫、青少年教育培训基地等的联建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维权帮助、课外阅读、结对资助、亲情关爱、心理疏导、道德实践、亲子沟通、家庭教育等服务。同时,在全区流动儿童较集中的学校、社区()大力推广“留守流动儿童之家”创建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校外活动场所。

从一定层面上说,由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人口流动,造成了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二者恰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正是流动儿童的权利缺失,直接催生了大量留守儿童的产生和发展。解决流动儿童权利平等问题,使更多的儿童能够随父母一起自由流动,对于一揽子解决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两大问题,具有“事半功倍”的积极意义。